甲与乙于2009年6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2010年9月10日之前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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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于2009年6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2010年9月10日之前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甲从2010年10月1日起把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经成立,但天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

B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德行为,其效力能否发生或能否依条件而消灭,仅仅具有可能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是必然的。《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