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2月13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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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2月13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同日,张三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张三,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张三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李四,李四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张三和李四发生纠纷,张三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李四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o⊙)

C.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张三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参考答案:

CC【解析】《物权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B项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处并不存在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的问题。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合同,李四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