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购买乙工厂生产的瓷砖,欠乙工厂货款l0万元已到期未还。某日,甲公司派两辆卡车到乙工厂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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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购买乙工厂生产的瓷砖,欠乙工厂货款l0万元已到期未还。某日,甲公司派两辆卡车到乙工厂拉货,但因卡车需要维修,甲公司就将车交由兼营修理汽车业务的乙工厂修理。三日后,因甲乙对到期货款未达成协议,乙工厂将两辆卡车扣留。要求甲公司在两个月内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卡车以所得资金抵偿货款。乙工厂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正确的是?( )

A.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抵销权的行为

B.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C.乙工厂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D.乙工厂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参考答案:

ABC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物权法》对留置的规定不再限于合同债权,所有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行使留置权。此外,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放宽了限制,留置标的不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卡车虽然与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本案中留置卡车的行为是企业间留置权行使的行为。故D项正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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