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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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小树林,自己开车逃去。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对被告人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答:此案起先是由于被害人乙的过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这对甲而言,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小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甲明知乙身受重伤,生命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如不及时救助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但甲不仅不予救助乙,反而将其拖到小树林里,使其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其对乙死亡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应当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