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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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该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类型。

(2)“代为保管”的含义。

(3)“遗忘物”的含义。

参考答案:

答:(1)侵占罪。叙明罪状。(2)“代为保管”主要指行为,对他人财物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行为人对财物占有一般是基于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成立。有时这种保管关系也可以不因委托关系而成立,比如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 (3)“遗忘物”指财物所有人因疏忽而忘记携带,暂时失去了所占有的财物。其特点是:财物所有人暂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占有;财物被遗忘于特定场所;财物所有人可以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场所和时间。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