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分别为1/4、1/2、1/4。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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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分别为1/4、1/2、1/4。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进行装修,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装修房屋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装修房屋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参考答案:

BB【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的份额已经超过2/3,且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特别的约定,故选B。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