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所持有的汇票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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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所持有的汇票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乙对该汇票不享有质权

B.乙对该汇票享有质权 T--T

C.乙、丙为平等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D.乙以汇票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答案:

B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4条规定,当事人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质权的,除了订立书面合同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设立了。因此B项正确。乙对汇票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故C、D错误。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