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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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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