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1层、地上5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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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背景: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1层、地上5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d,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m变更为4.80m,当日施工单位停工。25d后建设单位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施工单位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d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建设单位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施工单位收到了经建设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建设单位的拒绝。
事件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指令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交施工单位汇总,施工单位把汇总资料提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事件四:从建设单位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d。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施工单位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
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3.分别指出事件三中的不妥之处,并写出相应的正确做法。
4.事件四中,施工单位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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